2021治疗白癜风疾病最好的药是什么 https://m-mip.39.net/pf/mipso_4365542.html南京发布第二批次“两集中”出让公告,53幅地块9月26日起竞价出让 8月25日,南京土地市场网发布年宁出第07号出让公告,第二批次集中出让的53幅涉宅用地亮相,用地总面积近公顷。该批地块起拍总价.亿元,将于9月26日9:30开始网上竞价出让。 从第二批次集中出让地块的区位分布来看,主城区、江北新区和新三区共计44幅、约公顷,涉及幕府创新小镇、江心洲、南部新城、软件谷、两桥、燕子矶、紫东·仙林、紫东·栖霞山、紫东·麒麟、江宁方山、江宁未来科技城、紫东·汤山新城、江宁谷里、江宁禄口新城等十多个片区;溧水及高淳两区共计9幅、约58公顷。 从公告中明确的土地出让政策调整来看,本批次地块最高限价对应的溢价率均不超过15%,较第一批次出让地块有较为显著的下调。利润空间的显著加大,让该批地块的市场引力倍增。 同时,本批次出让地块将实行限报名数的新政策,同一竞买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报名地块总幅数不得超过13幅(溧水区、高淳区除外)。 此外,本批次出让地块中,11幅热点地块明确规定将不得合作开发,分别为:G70、G71、G72、G73、G80、G81、G82、新区G14、新区G15、新区G16、新区G18。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集中供地第二批) (年宁出第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就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序号 地块编号 地块位置/名称 四至 范围 土地出让面积 (㎡) 出让 年限(年) 规划指标 规划用地 性质 容积率 建筑 高度 (m)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1 NO.G70 鼓楼区幕府山街道五佰村路东西两侧地块 东至幕府花园小区, 南至格林东苑等小区, 西至五塘新村等小区, 北至规划道路。 .85(含仅出让地下空间.85)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综合容积率2.75 ≤60 ≤25 ≥30 2 NO.G71 建邺区江心洲梅子洲路以东、文萃街以北地块 东至汇德路, 南至文萃街, 西至梅子洲路, 北至文治街。 .46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5 12≤H≤80 ≤20 ≥35 3 NO.G72 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思泽路以西、文武路以北地块 东至思泽路, 南至文武街, 西至亚鹏路, 北至发展北路。 .64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8 15≤H≤35 ≤25 ≥35 4 NO.G73 秦淮区南部新城应天东街以南、大明路以东地块 东至规划道路, 南至红花河, 西至大明路, 北至应天东街。 .69 70 Rb商住混合用地 1.0<Far≤3.5 ≤ ≤35 ≥30 5 NO.G74 秦淮区南部新城国际路以东、机场四路以南地块 东至规划冶西二路, 南至规划机场六路, 西至规划国际路, 北至规划机场四路。 .65(含仅出让地下空间.88) 70 Bb商办混合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综合容积率3.57 ≤ ≤50 ≥20 6 NO.G75 雨花台区软件谷郁金香路以南、规划道路以西地块 东至现状, 南至郁金香花苑, 西至君子兰花园, 北至玉兰小区。 .80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25 ≤24 ≤24 ≥30 7 NO.G76 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数字大道以北、共青团路以东地块(荷塘B地块) 东至纵二路, 南至数字大道, 西至共青团路, 北至现状。 .00 住宅70商业40 Rb商住混合用地 1.0<Far≤3.05 ≤ ≤35 ≥30 8 NO.G77 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杨柳路以南、平湖路以西地块 东至平湖路, 南至现状, 西至现状, 北至杨柳路。 .44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2 12≤H≤18 ≤28 ≥35 9 NO.G78 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仙林副城新港片区恒竞路以南、经十三路以东地块 东至尧新大道, 南至恒发路, 西至经十三路, 北至恒竞路。 .26(含仅出让地下空间.67)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5 ≤80 ≤25 ≥30 10 NO.G79 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仙林副城新港片区恒竞路以南、经十三路以西地块 东至经十三路, 南至纬七路, 西至规划支路, 北至恒竞路。 .88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5 ≤80 ≤25 ≥30 11 NO.G80 栖霞区仙林白象片区西湖大沟以南、天佑路以西地块 东至天佑路, 南至规划二路, 西至白象路, 北至西湖大沟。 .66(含仅出让地下空间.63)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综合容积率2.2 ≤60 ≤20 ≥30 12 NO.G81 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经五路以东、松花江路以南地块 东至怡园路, 南至燕恒路, 西至经五路, 北至松花江路。 .55 70 Rb商住混合用地 1.0<Far≤3.0 ≤ ≤30 ≥30 13 NO.G82 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怡园路以东、松花江路以南地块 东至规划绿地, 南至燕恒路, 西至怡园路, 北至松花江路。 .63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8 ≤ ≤25 ≥35 14 NO.G83 栖霞区栖霞街道邮轮大道以东、官窑山路以北地块 东至湛墅路, 南至官窑山路, 西至邮轮大道, 北至水泥厂路。 .75 70 Rb商住混合用地 1.0<Far≤2.1 ≤35 ≤35 ≥30 15 NO.G84 栖霞区栖霞街道湛墅路以西、水泥厂路以北地块 东至湛墅路, 南至水泥厂路, 西至邮轮大道, 北至江南路。 .45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7 ≤35 ≤25 ≥35 16 NO.G85 江宁区高新区锦岸路以西、映红路以北地块 东至锦岸路, 南至映红路, 西至迭翠路, 北至莺啼路。 .16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2 ≤60 ≤20 ≥30 17 NO.G86 江宁区汤山街道仙涧路以东、S以北地块 东至现状, 南至S公路, 西至仙涧路, 北至古泉路。 .48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0 ≤60 ≤20 ≥30 18 NO.G87 江宁区汤山街道仙涧路以东、古泉路以北地块 东至老宁杭公路, 南至古泉路, 西至仙涧路, 北至神泉路。 .16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0 ≤60 ≤20 ≥30 19 NO.G88 江宁区秣陵街道汉侯路以北、玉麟路以西地块 东至玉麟路, 南至汉侯路, 西至规划道路, 北至秦县路。 .02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0 ≤60 ≤20 ≥30 20 NO.G89 江宁区谷里街道安康路以北、经四路以西地块 东至经四路, 南至安康路, 西至现状, 北至纬三路。 .08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2 ≤18 ≤28 ≥30 21 NO.G90 江宁区禄口街道华商路以南、伏泽路以西地块 东至伏泽路, 南至永欣北路, 西至来凤路, 北至华商路。 .08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5 ≤35 ≤23 ≥30 22 NO.G91 江宁区栖霞区麒麟片区纬七路以北、经二路以西地块(汇2地块) 东至经二路, 南至纬七路, 西至现状, 北至纬五路。 .88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0 ≤60 ≤20 ≥30 23 NO.G92 江宁区麒麟科创园安宁路以南、安谧路以东地块 东至东麒路, 南至安乐路, 西至安谧路, 北至安宁路。 .2(含仅出让地下空间面积.52) 住宅70商业40 R2二类居住用地Rb商住混合用地 综合容积率2.88 ≤ ≤35 ≥30 24 NO.G93 六合区龙池街道浦六路以东、虎跃路以北地块 东至现状, 南至虎跃路, 西至浦六路, 北至现状。 .22 70 Rb商住混合用地 1.0<Far≤2.0 ≤60 ≤25 ≥30 25 NO.G94 六合区雄州街道高庄路以北、十二号支路以东地块 东至十三号支路, 南至高庄路, 西至十二号支路, 北至汇康路。 .62 70 Rb商住混合用地 1.0<Far≤2.0 ≤35 ≤30 ≥30 26 NO.G95 六合区雄州街道高庄路以北、金江公路以西地块 东至金江公路, 南至高庄路, 西至十三号支路, 北至汇康路。 .06 70 Rb商住混合用地 1.0<Far≤2.0 ≤35 ≤30 ≥30 27 NO.G96 六合区雄州街道建设路以北、双学路以东地块 东至双拥路, 南至建设路, 西至双学路, 北至建设北路。 .84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1 ≤60 ≤25 ≥30 28 NO.G97 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池路南、汇通路以东地块 东至九号支路, 南至马营路, 西至汇通路, 北至龙池路。 .45 70 R21住宅用地 1.0<Far≤2.2 ≤60 ≤20 ≥30 29 NO.G98 六合区龙袍街道振兴路以南、通洲路以西地块 东至通洲路, 南至学府路, 西至青伏路, 北至振兴路。 .26 70 R21住宅用地 1.0<Far≤1.7 ≤35 ≤25 ≥30 30 NO.G99 浦口区桥林街道双峰路以南、晓年丰路(东垅路)以东地块(08-8) 东至白檀路, 南至紫苑路, 西至东陇路, 北至双峰路。 .80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5 ≤35 ≤25 ≥35 31 NO.G 浦口区桥林街道双峰路以南、白檀路以东地块(08-16) 东至双塔路, 南至紫苑路, 西至白檀路, 北至双峰路。 .01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5 ≤35 ≤25 ≥35 32 NO.G 浦口区桥林街道杜英路以南、白檀路以西地块(09-16) 东至白檀路, 南至青柳路, 西至东陇路, 北至杜英路。 .71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5 ≤35 ≤25 ≥35 33 NO.G 浦口区桥林街道双峰路以北、白檀路以西地块(09-35) 东至白檀路, 南至双峰路, 西至东陇路, 北至江堰路。 .88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5 ≤35 ≤25 ≥35 34 NO.G 浦口区桥林街道浦乌路以南、南湾街以西地块 东至南湾街, 南至现状, 西至现状, 北至石渍河。 .32(含仅出让地下空间.81) 住宅70商业40 R2二类居住用地B1商业用地 综合容积率1.2 ≤18 ≤55 ≥10 35 NO.G 浦口区桥林街道景天路以南、双峰路以西地块 东至兰花塘, 南至沧浪路, 西至景天路, 北至双峰路。 .22(含仅出让地下空间.56) 住宅70商业40 Rb商住混合用地B1商业用地 综合容积率2.5 ≤80 ≤35 ≥30 36 NO.G 浦口区江浦街道嘉义路以北、浦乌路以西(五里立交1号)地块 东至浦乌路, 南至嘉义路, 西至现状, 北至现状。 .68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5 ≤80 ≤25 ≥30 37 NO.新区G14 江北新区浦滨路以东、康华路以南(NJJBd-06-10)地块 东至规划道路, 南至康安路, 西至丰字河, 北至镇南河。 64.21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1≤Far≤2.4 ≤80 / / 38 NO.新区G15 江北新区浦滨路以东、康安路以南(NJJBd-06-04)地块 东至规划道路, 南至康健路, 西至丰字河, 北至康安路。 .91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1≤Far≤2.4 ≤80 / / 39 NO.新区G16 江北新区山潘街09-19地块 东至山潘三路, 南至经七路, 西至山潘二路, 北至山潘四路。 .38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1≤Far≤2.4 ≤80 ≤20 ≥35 40 NO.新区G17 江北新区广西埂大街以北、万寿路以东(NJJBd-14-15)地块 东至九袱洲路, 南至广西埂大街, 西至中心河, 北至规划道路。 .2 住宅70商业40 Rb商住混合用地 1.01≤Far≤3.2 ≤ / / 41 NO.新区G18 江北新区七里河大街以北、江北快速路以东(NJJBd-04-27地块 东至规划道路, 南至广西埂大街, 西至规划道路, 北至规划道路。 .72 住宅70商业40 Rb商住混合用地 1.01≤Far≤3.0 ≤ / / 42 NO.新区G19 江北新区横江大道以东、七里河大街以北地块 东至规划道路, 南至胜利河, 西至横江大道, 北至规划道路。 .31(含仅出让地下空间 .08) 住宅70商业40 Bb商办混合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1.01≤Far≤4.2 ≤ / / 43 NO.新区G20 江北新区科盛路以东、规划道路以北02-09地块 东至现状, 南至现状, 西至科盛路, 北至中心河。 .76 70 Rac单身职工公寓 1.01≤Far≤2.0 ≤60 / / 44 NO.新区G21 江北新区生物医药谷05-06-01地块剩余地块 东至永锦路, 南至现状, 西至05-06-01地块, 北至05-06-01地块。 .75 70 Rac单身职工公寓 1.01≤Far≤2.5 ≤80 / / 45 NO.溧水G18 溧水区永阳街道青年路以北、钟灵北路以西地块 东至空地, 南至青年路, 西至仪凤路, 北至青年北路。 .94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8≤Far≤2.2 ≤60 ≤25 ≥30 46 NO.溧水G19 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以东、秀园路以北地块 东至河道, 南至秀园路, 西至秦淮大道, 北至河道。 .76 70 Rb商住混合用地 1.01≤Far≤2.2 ≤60 ≤30 ≥25 47 NO.溧水G20 溧水区永阳街道花园中路以南、西肖路以东地块 东至河道, 南至现状, 西至西肖路, 北至秀园路。 .8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1≤Far≤2.2 ≤80 ≤25 ≥30 48 NO.溧水G21 溧水区石湫街道励学路以南、中心河路以东地块 东至三干河路, 南至道路, 西至中心河路, 北至励学路。 .89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1≤Far≤2.4 ≤60 ≤22 ≥32 49 NO.溧水G22 溧水区和凤镇宁宣高速以东、和昌路以南地块 东至凤乐路, 南至现状, 西至经一路, 北至和昌路。 .56 7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5 ≤24 ≤30 ≥30 50 NO.高淳G08 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兴路以南、固城湖北路以东(丹凤新村北)地块 东至现状小区, 南至淳安东路, 西至固城湖北路, 北至镇兴路。 .59 住宅70商业4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1.4 12≤H≤24 ≤30 ≥30 51 NO.高淳G09 高淳区淳溪街道芜太公路以北、丹阳湖北路以东(姜家汶溪)地块 东至石固河景观带, 南至芜太公路, 西至丹阳湖北路, 北至睦水香邻花园。 .88 (含仅出让地下空间.44) 住宅70商业40 B1商业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综合容积率 1.66 / / / 52 NO.高淳G10 高淳区开发区茅山路以北、竹山北路以东(南师附中周边B)地块 东至现状, 南至茅山路, 西至竹山北路, 北至现状。 .08 住宅70商业4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2 35≤H≤60 ≤22 ≥30 53 NO.高淳G11 高淳区开发区柳园南路以南、竹山北路以东(南师附中周边D)地块 东至规划学校, 南至茅山路, 西至竹山北路, 北至规划柳园南路。 .14 住宅70商业40 R2二类居住用地 1.0<Far≤2.2 35≤H≤60 ≤22 ≥30 二、出让价格和相关要求 地块编号 起始价 (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竞买保证金 (万元) 加价幅度(万元) 商品住房(毛坯)销售均价(元/平方米) 配建租赁住房面积 (平方米) 开发资质要求 开发建设要求 NO.G7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不得合作开发 NO.G71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不得合作开发 NO.G72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不得合作开发 NO.G73 23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不得合作开发 NO.G74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 NO.G75 60 00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76 0万元或其整数倍 38 / 三级及以上 / NO.G77 70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78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79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80 0 113 0万元或其整数倍 ≥0 二级及以上 不得合作开发 NO.G81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不得合作开发 NO.G82 29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不得合作开发 NO.G83 00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84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85 24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86 14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G87 8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G88 240 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 NO.G89 20 0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90 00 00 万元或其整数倍 18 ≥ 三级及以上 / NO.G91 0万元或其整数倍 28 / 三级及以上 / NO.G92 9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G93 00 00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94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95 24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96 00 00 万元或其整数倍 ≥3 三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G97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98 47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G99 44 50 万元或其整数倍 24 / 三级及以上 / NO.G 70 80 万元或其整数倍 24 / 三级及以上 / NO.G 45 50 9 万元或其整数倍 24 / 三级及以上 / NO.G 万元或其整数倍 24 / 三级及以上 / NO.G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G 14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一级 / NO.G 0 40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 NO.新区G14 320 360 162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一级 不得合作开发 NO.新区G15 400 179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一级 不得合作开发 NO.新区G16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不得合作开发 NO.新区G17 0 19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一级 / NO.新区G18 000 0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一级 不得合作开发 NO.新区G19 0 000 0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一级 / NO.新区G20 15 万元或其整数倍 / / 三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新区G21 8 万元或其整数倍 / / 三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溧水G18 0万元或其整数倍 14 ≥ 二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溧水G19 0万元或其整数倍 ≥ 二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溧水G20 万元或其整数倍 / / 二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溧水G21 万元或其整数倍 / / 二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溧水G22 万元或其整数倍 / / 二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高淳G08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高淳G09 128 146 0万元或其整数倍 12 / 三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高淳G10 3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含暂定) / NO.高淳G11 万元或其整数倍 / 三级及以上 (含暂定) / 以下为公告详情: 地块出让条件 1、本批次出让地块所涉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及其各项规划管控要求的出具,均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相应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58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党组发〔〕94号)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2、本批次出让地块按“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方式出让,所建普通商品住宅(毛坯)销售均价不得超过上述核定价格(装修价格另行核定),最高销售单价不得超过售价均价的%(装修价格另行核定);所建商品住宅项目须按照《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6号)执行。 3、当网上交易达到最高限价须通过摇号确定竞得人的地块,对商品住宅预售条件提高至完成住宅部分投资额的50%。 4、本批次地块不得合作开发是指“该地块不得联合报名竞买、不得合作开发,竞得土地后,竞得人可以按现有规定成立项目公司,但竞得人须持股%,且股权不得转让”。 5、本批次地块配建的租赁住房,只在住宅用地内建设,由竞得人建成后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另有约定的除外),须遵守国家及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相关要求。 6、本批次出让地块装配式建筑要求以公开出让文件约定为准,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已包含采用装配式建筑奖励的容积率部分(含预制外墙水平截面积)。 7、地块其他要求如下: NO.G70: (1)A分区应配建基层社区中心一处,具体要求如下: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体育活动站,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基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以上设施中共计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建成后移交给鼓楼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须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如项目采用分期建设的,基层社区中心应与项目一期工程同步验收。基层社区中心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应征求鼓楼区政府的同意意见,交付标准及建设费用标准按照我市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文件执行。建设费用经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后,由鼓楼区政府支付给竞得人。NO.G73:(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2)该地块商业部分可销售,须统一经营管理。(3)住宅建筑高度≥35米,商业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不得设置酒店式公寓。(4)地块内设置1处公共开闭所,单个开闭所建筑面积不宜小于平方米,结合建筑设置于地上一层,具体以供电公司意见为准。(5)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建筑控高符合机场控高要求。建筑物高度从建筑物室外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室外地坪从建筑周边最低点起算。NO.G74:(1)A、B分区地上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各自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在保持地上商业面积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在A、B分区之间转移。A、B分区不得设置酒店式公寓。(2)C、D分区地上商业配套建筑面积占各自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5%-3%。C、D分区住宅建筑高度≥35米。(3)A、B分区各配建一处公共开闭所,单个开闭所面积不宜小于平方米,结合建筑设置于地上一层,具体以供电公司意见为准。(4)E和F分区为商办混合用地(地下空间出让,停车设施),地面为城市道路,出让道路路面2.5米以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市政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建设要求,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5)G分区为商办混合用地(地下空间出让,停车设施),地面为城市道路和广场用地,出让道路路面4.5米以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地铁建设、市政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建设要求,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6)地块应与地铁按照共建要求做好设计和施工衔接,满足并保证地铁的公共交通服务功能和有关建设要求,并征得地铁部门同意,地铁四小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经地铁认可的专有部分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7)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在土山机场未搬迁或未得到部队书面同意意见前,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高程不得大于71.97米。(8)为建设高品质新城,C、D分区须打造高舒适性和低能耗科技住宅,采用以可再生能源作为系统冷热源的集中空调方式,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9)A、B分区所建房产须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不得转让。(10)该地块内商办部分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住宅部分方可销售;商办部分出正负零后,住宅部分销售面积比例方可超过该项目可售住宅总量的60%;商办部分在建设至机场限高内封顶后,住宅部分销售面积比例方可超过该项目可售住宅总量的90%;商办建筑竣工备案后,方可销售剩余部分住宅(因地铁、限高等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开发周期的除外,不含自持租赁用房)。(11)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12)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秦淮区人民政府、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秦淮区人民政府、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全程监管。NO.G76:(1)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NO.G78:(1)A、B分区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各分区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2)如不设置地铁减震措施,A分区内敏感类建筑退让地铁6号线结构外轨中心线应不小于34米;若设置减震措施,竞得人须就退让具体要求提前与地铁公司做好衔接。(3)地块A、B分区东侧部分涉及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工厂卫生防护距离,退让距离应不小于8.9米,总面积约为平方米(具体以实际为准);B分区南侧部分涉及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退让距离应不小于11.2米,总面积约为平方米(具体以实际为准),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4)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等部门要求。NO.G79:(1)A分区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2)如不设置地铁减震措施,A分区内敏感类建筑退让地铁6号线结构外轨中心线应不小于34米;若设置减震措施,竞得人须就退让具体要求提前与地铁公司做好衔接。(3)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地铁等部门要求。NO.G80:(1)A、B分区规划不允许设置配套商业服务用房,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低于35米。(2)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减振等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地铁等部门要求。NO.G81:(1)地上商业比例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20%,且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2)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NO.G82:(1)地上商业建筑面积占地上计容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2%。(2)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NO.G83:(1)商业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30%。(2)地块不允许配建酒店式公寓。(3)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NO.G84:(1)商业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2)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NO.G92:(1)该地块为“限销售对象、限销售价格”的限价商品房用地,竞得人竞得土地后须与麒麟科创园管委会签订《定购协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麒麟科创园管委会按照元/平方米毛坯房均价对住宅部分进行定购,定向销售给经麒麟科创园管委会认定的人才。NO.G93:(1)地块内规划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5米。(2)地块内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地块内商业办公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可上市销售、转让。NO.G94:(1)规划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15米。(2)地块内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地块内商业办公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可上市销售、转让。NO.G95:(1)规划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15米。(2)地块内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地块内商业办公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可上市销售、转让。NO.G96:(1)地块内可设置占地上总建筑面积5%-10%的配套商业。NO.G99:(1)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NO.G:(1)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NO.G:(1)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NO.G:(1)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NO.G:(1)A分区内不得配置商业,且住宅建筑最小高度不得低于12米。(2)B分区局部高度可突破至18米,不得设置酒店式公寓。(3)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4)B分区须配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商业街区(不得建设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同时须配建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0平方米的书城。B分区须自持商业街区(含书城)不少于平方米,建成后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同一集团控股子公司除外)。(5)该地块商业、住宅部分须同步规划、同期开工。在B分区商业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住宅部分方可销售,主体结构封顶后,住宅部分销售建筑面积方可超过住宅总量的60%。(6)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7)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与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地块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程监管。NO.G:(1)A分区、B分区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5%-20%,其中包括不少于0平方米的集成电路产业金融服务中心,不少于平方米的酒店以及不少于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商业不得设置于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2)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3)酒店需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同一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商业可上市销售、转让。(4)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NO.新区G14:(1)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NO.新区G15:(1)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NO.新区G16:(1)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NO.新区G17:(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3)地块内所建商业办公用房须由乙方自持运营,不得分割销售,不得转让,且建筑面积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4)满足预售条件后,地块内所建住宅首期销售不得超过住宅总体量的60%;所建商业办公用房建设出正负零前,住宅销售不得超过住宅总体量的80%;商业办公用房主体结构封顶前,住宅销售不得超过住宅总体量的90%;商业办公用房取得竣工备案证后,住宅可全部销售。(5)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江北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NO.新区G18:(1)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NO.新区G19:(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3)地块A分区配建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的60%,其中不低于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20%的办公用房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转让(同一集团控股公司除外);A分区配建酒店式公寓面积不超过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的30%,配建办公用房以外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的10%,酒店式公寓及商业用房可对外销售、转让,但须由竞得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统一运营管理。(4)地块B分区住宅首期销售面积不得超过B分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地块A分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允许B分区住宅销售面积不超过B分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A分区商业用房封顶后,B分区商品房可全部销售。(5)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江北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6)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NO.新区G20:(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2)该地块为单身职工公寓用地,所建房屋全部用于自持租赁,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如需整体转让或销售,须经江北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3)竞得人须按照《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宁政办发[]号)的要求和南京市有关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进行配建和运营。(4)竞得人须按照地块所在平台南京智能制造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方案进行建设。NO.新区G21:(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2)该地块为单身职工公寓用地,所建房屋全部用于自持租赁,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如需整体转让或销售,须经江北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3)竞得人须按照《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宁政办发[]号)的要求和南京市有关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进行配建和运营。(4)竞得人须按照地块所在平台南京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方案进行建设。NO.溧水G18:(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2)该地块所配建租赁住房,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溧水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并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3)该地块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NO.溧水G19:(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2)该地块地上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商业服务设施应集中设置。(3)该地块所配建租赁住房,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溧水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并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4)该地块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三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5)该地块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前应征询住建、地铁等相关部门的意见。(6)该地块在建设中应满足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的要求:1.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为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该范围内除市政、园林、环卫等工程,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2.地下室边线(含支护结构)应退让地铁隧道结构边线不小于0.7倍基坑开挖深度;地块内基坑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对地铁结构的影响,选取合适的退让距离、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室深度,并采取相应的地铁保护措施,须满足地铁结构变形控制要求;3.项目施工期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地铁结构进行变形监测;项目对地铁结构影响等级达到二级(含)以上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4.区间隧道上方及两侧20米范围内的场坪设计应尽量维持现有地面标高。增加的荷载不得大于20kPa;5.由于轨道交通运营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振动、噪声,地块建设单位应自行采取有效的降噪、减振等措施以确保项目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地块内声环境敏感建筑应尽量远离地铁侧布置,必要时加大退让距离;项目出售、出租前,应以明确方式将上述不利影响告知业主或承租人;6.该地块各阶段设计、施工方案等应报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技术审查,地勘、场地平整等作业应书面征求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意见。NO.溧水G20:(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2)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回购价格为万元。(3)该地块地上建筑物为规划允许保留建筑物,竞得人应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支付已建成地上建筑物工程造价款(不包含在挂牌出让起始价中)万元,由竞得人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另行结算。(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NO.溧水G21:(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2)该地块为石湫街道拆迁安置房,建成后全部由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回购价格为3元/平方米。(3)该地块地上建筑物为规划允许保留建筑物,地块竞得人应向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支付已建成地上建筑物工程造价款(不包含在挂牌出让起始价中)90万元,由竞得人与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另行结算。(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NO.溧水G22:(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2)该地块为和凤镇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回购价格为万元。(3)该地块地上建筑物为规划允许保留建筑物,地块竞得人应向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支付已建成地上建筑物工程造价款(不包含在挂牌出让起始价中)万元,由竞得人与和凤镇人民政府另行结算。(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NO.高淳G08:(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2)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NO.高淳G09:(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2)C分区须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不小于8万平方米)的大型购物中心(不含酒店、办公、公寓、家居建材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须全部产权自持并整体运营,不得分散设置,不得分割销售。(3)C分区的建筑密度与绿地率计算基数包含与C分区相邻的丹阳湖北路、芜太公路的沿街绿地(F分区)面积约.44平方米。(4)A、B、D、E分区社区商业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各自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沿街住宅不得设置住宅底层商业门面房。(5)因E分区用地红线外有一处现状保留小高层建筑,为减少其对D分区建筑布局的影响并确保沿芜太公路城市界面的统一性和完整性,A、D分区可整体进行方案设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可整体平衡考虑,其中社区商业配套用房应集中统筹布局。(6)F分区丹阳湖北路、芜太公路的绿地;姜家路南侧、A、E分区北侧的规划水系驳岸及绿地,应纳入项目整体进行规划设计,并取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水务部门同意意见。由受让方代建,F分区丹阳湖北路、芜太公路的绿地与C分区同步验收;A、E分区北侧水系及绿地与相邻住宅项目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7)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8)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高淳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高淳区人民政府全程监管。NO.高淳G10:(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2)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3)受让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与高淳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区政府全程监管。NO.高淳G11:(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2)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3)受让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与高淳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区政府全程监管。竞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另有约定的除外),联合竞买的联合体各方须同时具备地块竞买条件。 1.在本批次出让公告中,同一竞买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不得同时报名竞买(含联合竞买)同一幅地块,且报名地块幅数不得超过13幅(溧水区、高淳区除外)。 2.本批次出让地块的竞买人须具备上述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 3.本批次出让地块的竞买人的购地资金(含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价款)须为竞买人自有资金,并提供3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住房和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相关审查后方可报名。竞买人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4.竞得人所持股份大于50%的前提下,可就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如需变更受让主体为项目公司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提交符合变更主体资格条件的书面申请,变更后原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让人履行。逾期未申请或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按土地转让办理。 交易方式和时间 1.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网上交易。年9月6日起,市区、江北新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南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申领出让文件;溧水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溧水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申领出让文件;高淳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高淳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申领出让文件。 2.年9月14日至年9月24日9:30(报名截止时间),在工作日9:00至18:00期间,市区、江北新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溧水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溧水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高淳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高淳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3.同一出让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且已有有效报价的,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限时竞价时间为年9月26日上午9:30开始,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4.各地块限时竞价开始时间具体为:根据地块报名资格审查情况,出让人于年9月26日9:30前,在南京土地市场网及其网上交易系统中公布每个地块限时竞价的顺序(高淳、溧水区的地块在各自交易系统中另行公布),首个地块限时竞价从年9月26日9:30开始。待首个地块限时竞价结束后,下一个地块限时竞价在1分钟后自动开始,直至当日17:00时,已启动限时竞价程序的地块于当天完成竞价,其余地块在第二天9:30继续开始下一块地的限时竞价,依次类推。 5.现场摇号时间及地点待限时竞价结束后另行通知。 竞得人确定 在挂牌时间截止(年9月26日9:30)时,地块无人报名,地块流标;地块只有一家竞买人报名,并有不低于起始价的有效报价,该地块在挂牌时间截止时即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竞买同一地块,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当地块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有竞买意向的,停止竞价,改为现场摇号确定竞得人,所有接受最高限价的竞买人均可参加摇号,竞得价为最高限价加一个加价幅度。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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