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 现将《青铜峡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行政事业单位干职工住房货币化 分配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计核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补充处理办法》(宁房改〔〕33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要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实际的分配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保障干部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 (二)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原则。 (三)积极稳妥、公开透明原则。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条件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在编且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和青政发〔〕24号文件因机构改革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收回编制人员。 驻青各单位和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补贴标准 1.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根据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职工平均建筑面积确定。 2.年住房补贴标准。 无公有住房职工年住房补贴标准=月标准工资×住房补贴系数×12月; 有公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年住房补贴标准=月标准工资×住房补贴系数×未达标比例×12月; 其中:未达标比例=(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购买公有住房已享受的优惠面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无公有住房职工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有公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含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双职工家庭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计算。 (四)补贴面积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一般工作人员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局)级平方米。其中: 1.下列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按65平方米计算: (1)工龄不满25年的一般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初级职称人员。 (2)技术工人初、中级工和工龄不满25年的工勤人员。 2.下列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按75平方米计算: (1)工龄满25年的一般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初级职称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中级职称人员。 (2)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工龄满25年的工勤人员。 3.下列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按90平方米计算: (1)事业单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2)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4.事业单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按平方米计算。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被聘任的,与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未被聘任的,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 (五)标准工资构成 1.机关公务员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职务工资、级别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机关工勤人员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事业单位人员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以上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只限于住房货币化分配中计算住房补贴使用。 (六)住房补贴计算方式 1.基准补贴额。基准补贴额=年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2-年职工平均标准工资×4÷职工住房平均建筑面积标准。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元。 2.贴现率。根据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和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确定住房补贴贴现率。 3.平均参加工作年限。按照男性工作35年,女性工作30年计算,平均工作年限为32年(个月)。 4.住房补贴系数。住房补贴系数=月平均住房补贴额÷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确定住房补贴系数为15.8%。 (七)补贴发放方式 1.根据市财政承担能力,住房补贴标准按年度测算,按年计发。 2.自年1月1日起计发住房补贴,最高享受年限不超过32年。 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年1月1日起发放。 4.年12月31日前,已调离或死亡、辞职、辞退、除名、被开除公职的,不计发住房补贴。 5.年1月1日后调入、新录(聘)用人员依据调入时间、录(聘)用文件从当月起计发。 (八)补贴资金来源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先由原市财政划转用于住房维修、建房资金、售房款及单位自有资金共同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按照差额补助的比例予以核拨。 (九)相关规定 1.市房补办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住房货币化网络管理系统,搭建全市住房补贴网络平台,组织各单位建立职工个人住房电子档案,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并实行动态管理。 2.对已按规定的面积标准参加房改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市场价计算的,住房面积标准调整后,以新的住房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3.已租住公共租赁房和直管公房的职工,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不计发住房补贴。 4.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职务(职称)变动,从变动次年起,按变动的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在职职工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已退休的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一次性发放剩余的住房补贴。 5.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或擅自离职、辞职、辞退、除名、被开除公职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从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记入本人住房档案。 6.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青铜峡市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贷款利率等变化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7.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保障住房补贴工作平稳推进。 (二)明确职责,严格程序。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审批程序。市房补办负责制定住房补贴分配方案、测算住房补贴标准等相关数据;市人社局负责对人员工资、职务(职称)等人事信息的审核;市编办负责对人员编制的审核及编制性质有争议人员身份进行界定;市财政局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和核发;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住房补贴工作监督、审计;各部门(单位)负责测算本部门(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审查干部职工公有住房、职务(职称)、工龄等基本情况。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住房补贴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强化工作监督,确保住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补贴相关政策和本工作方案,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核发住房补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瞒报、虚报住房及有关情况冒领、套领住房补贴的职工,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对违反规定冒领、套领住房补贴的职工个人,除收回已发全部住房补贴外,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规定冒领、套领住房补贴的职工所在单位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本实施方案(修订)自年1月1日起执行,住房补贴系数15.8%自年1月1日起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12月日印发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