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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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家族势力长期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基层政权组织权威,“马三爷”涉恶团伙系利通区重拳惩治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战果,关于“恶势力”你知道多少?

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系父子关系。三人均为利通区板桥乡高家湖村村民,马某甲自称“马三爷”。年,马某甲承建利通区板桥乡高家湖村委会办公楼。年,马某甲先后领取工程款17万余元,经核算,马某甲多领款余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年3月至年12月间,马某甲获悉高家湖村部拆迁,以工程款未结清、拆迁户青苗补偿费万元挪用为由,煽动、纠集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等5人预谋策划、明确分工,多次到施工工地、村委会、司法所及其他国家机关、政府部门,采取阻挡工程、随意殴打施工人员、强占房屋、撕扯辱骂工作人员、掀桌子等手段,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办公秩序。三年间,被告人马某甲纠集马某乙等5人实施拦截、辱骂、恐吓国家工作人员、强占拆迁安置房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3起,马某甲、马某乙共同诈骗1起,数额14.2万元。年1月29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甲组织、指挥马某乙等五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伙同马某乙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诈骗罪。该团伙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特征,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最终,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元,马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马某丙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宣判后,5名被告人不服遂提出上诉。同年4月9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恶势力: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6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马某甲经常煽动、纠集马某乙、马某丙等五人一起,以强行阻拦施工、殴打施工人员、起哄闹事、辱骂威胁国家工作人员等暴力、威胁手段,针对道路施工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政府部门办公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马某甲为首,马某乙等4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恶势力”并非是一个刑法罪名,司法机关依据各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对其定罪量刑,同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依法从严惩处,有力震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有力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等5人,无事生非,随意拦截、辱骂、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任意占用村集体房屋,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单位办公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马某乙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本案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5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法律是严肃公正的,“马三爷”及其同伙以要求高家湖村解决拖欠村部工程款、解决高家湖村民青苗费等问题为借口,煽动群众,聚众闹事,打着维权的幌子干着撒泼闹事的勾当。曾经的“马三爷”等人已转变成了恶势力团伙,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村霸”恶势力的有效打击极大地震慑了那些企图效仿马某甲来满足自身欲望的人,群众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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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忠市扫黑办

编辑:强欣

审校:蒋幽飞

审签:马宏萍

终审:周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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