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利等十四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郑利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法院还依法判决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年起,被告人郑利、张志军、丁华从事高利放贷。 为扩大放贷规模,年12月,被告人郑利指使被告人黄建军、张志军、丁华注册成立宁夏鑫仕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纠集被告人张强、何家辉、杨国平、李林等人参与,通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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