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8/1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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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组织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局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执法科室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按照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制审核任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配备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鼓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第五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六条 做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追回违规基金公民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六)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七)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

  (八)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应当依法在青铜峡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七条 前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在调查、审核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应当送局法制机构审核。

第九条 执法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审核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稿;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局法制机构认为执法科室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标准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在指定时间补充。补充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执法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形式为主,局法制机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案情或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会审查,必要时可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提请执法解释。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局执法权限,行使权力是否随意;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齐全;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是否有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局法制机构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稿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我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超越我局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

局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局法制机构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组织调查、论证、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提请执法解释的时间不计入前款时限。

第十六条 执法科室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充分研究、吸收;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局法制机构应当将双方意见提请局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执法科室提交局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执法科室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有关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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