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青铜峡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年退耕还湿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年第39次、年第83次《常务会议纪要》,年9月28日、年第19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青铜峡库区退耕还湿工作方案》,现就解决年收回青铜峡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部分湿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界定 收回土地的时间以年4月份为准。 二、退耕还湿位置及面积 收回湿地位于青铜峡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面积.53亩。 三、退耕还湿对象 年收回青铜峡库区湿地时涉及的原始承包户、企业和单位。 四、登记受理时间 年5月20日至6月30日 五、审核所需资料 退耕还湿对象需携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企业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划、批复手续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审核认定后留存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六、受理地点 青铜峡库区管理局附楼宣教中心一楼(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三趟墩村,青铜峡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岛入口处,国道公里处向东米) 七、其他事项 1.退耕还湿对象应按照规定时间到青铜峡库区管理局申请登记,逾期不予受理;2.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青铜峡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补偿范围内的一切耕种、养殖、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3.青铜峡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补偿范围内所有养殖圈棚、鱼池看护房等违法违规建筑物,应于6月10日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