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3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及时停止行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警救助。然而,一些肇事司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竟然驾车逃离了现场,这种行为的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月20日13时50分,刘某驾驶车牌尾号29Z越野小客车,沿青铜峡市利民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青铜峡市劳动就业局门口路段,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时,与该电动自行车刮擦,致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女士和乘坐人王女士的女儿甘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而刘某却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驾驶车辆迅速向西继续行驶,逃离了现场。这时,王女士翻身爬了起来,顾不上自己的伤痛,扶起受了轻伤的女儿,交给路边行人照看,骑上电动车,向刘某行驶的方向紧追不舍,终于在利民街与建民街十字交叉路口,将正在右转弯的车牌尾号29Z越野小客车逼停。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与此同时,接到报警的青铜峡交警也迅速赶到了事故现场和利民街与建民街十字交叉路口。面对交警的询问,刘某称,不知道自己驾驶的车辆和王女士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刮擦,更不知道有人受伤。当交警手指着车牌尾号29Z越野小客车右侧副驾驶座已经变形的车门,质问刘某时,刘某竟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交警将刘某“请进”了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并及时调取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

经过事故民警的调查取证和对监控录像的筛选甄别,确认刘某就是刮倒王女士电动自行车的“真凶”,当刘某看了监控录像上自己的“精彩”表演后,垂下了头,对自己超车时刮倒王女士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供认不悔。

此次事故,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却驾驶车辆逃离了现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近日,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和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不但要承担自己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还要承担王女士电动自行车的全部维修费用以及王女士和甘某某的全部医疗、损失费用。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另外,青铜峡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刘某记1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目前,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工作还在进行中。

责编/町老头编辑/海棠来源/平安青铜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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