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违反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对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园林绿化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 四、承办机构:青铜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五、审批机构:青铜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六、办理流程:见青铜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立案;7个工作日内调查,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建议。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15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问卷调查,组织督查、跟踪督办。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青铜峡市利民街与永庆路交叉口 (二)时间:具体作息时间按照上级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