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荐年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宁安办〔〕5号)要求,经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审定,确定银川市人民政府等20个集体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闫灵等87名个人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对以上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公示时间:年1月18日—年1月22日。 联系—(兼传真) |